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