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弘扬中医药文化,培育中医药文化科普队伍,推动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向公众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
鼓励研发中医药文化创意产品,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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