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医药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等,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保护利用。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等,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保护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