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历代名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凝练总结和继承宣传工作,推进中医药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工作,发挥地方中医药学术流派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