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五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专项计划,加强民间中医药人才的挖掘、扶持和保护工作力度,发掘中医药专长人员,支持国医大师、岐黄学者、名中医和学术流派等传承工作室建设,支持名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承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