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理标志等方式保护中医药文化及其文化生态,推进名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的活态传承。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申报、保护和传承工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医药项目予以扶持,并纳入文化强市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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