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确定中医药防治方案和中药协定处方,指定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药企业集中代煎,在本市调剂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