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一)具备炮制中药饮片的条件、设施;
(二)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炮制相关中药饮片的质检制度。
医疗机构炮制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有关药品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医疗机构不得炮制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
(一)具备炮制中药饮片的条件、设施;
(二)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炮制相关中药饮片的质检制度。
医疗机构炮制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有关药品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医疗机构不得炮制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