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对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进行下列加工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或者其他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后外用;
鲜药捣碎、榨汁、煎煮;
受患者委托,应用传统工艺,以一人一方的方式对医师处方用药进行加工处理。
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师为患者会诊的,经患者同意,可以使用会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加工的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
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或者其他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后外用;
鲜药捣碎、榨汁、煎煮;
受患者委托,应用传统工艺,以一人一方的方式对医师处方用药进行加工处理。
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师为患者会诊的,经患者同意,可以使用会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加工的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