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区域中药制剂中心。
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科研、生产、教学协调发展。
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制剂室、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制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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