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以特色中药材为原料的药膳、药饮、化妆品、药浴等产品。鼓励养生保健机构、餐饮机构提供药食同源的中药药膳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