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完善中医药师承导师和学员遴选、培训管理、考核评价等制度,推进中医药师承制度与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等制度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