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七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将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应用等内容纳入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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