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六条 支持知名中医药院校与本市高校合作共建中医药院校或者学科,推进本市高等院校开设中医药专业,大力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
中医药院校应当强化学生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内容。高等院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中医基本技能纳入学生专业课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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