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经所在医疗机构授权,中医护理专业毕业的护士可以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非中医护理专业毕业的护士,参加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三级中医医院培训考核合格,可以根据所在医疗机构授权,在培训考核合格的范围内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非中医护理专业毕业的护士,参加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或者经三级中医医院培训考核合格,可以根据所在医疗机构授权,在培训考核合格的范围内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