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依法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一)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依法开具中医药处方,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
(二)参加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开展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参加所在医疗机构举办或者认可的中成药知识培训,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一)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或者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依法开具中医药处方,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
(二)参加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开展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三)参加所在医疗机构举办或者认可的中成药知识培训,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