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配备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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