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中医医师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