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非医疗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