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设有中医药科室的专科医院应当建立中西医协作机制,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开展多学科会诊时根据病情需要邀请中医师参加。
鼓励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诊疗、康复、养生保健等方面的特色优势作用。
鼓励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中西医结合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诊疗、康复、养生保健等方面的特色优势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