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立中医医疗联合体,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共享、学术活动和培训交流等方式,共享优质中医药资源,带动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同质化均衡发展,提升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支持非中医医疗机构参与中医医疗联合体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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