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中医护理门诊,提供中医护理、康复指导、养生保健、中药药膳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等服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适宜技术目录,并动态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