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应当不少于五十张或者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