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
合并、撤销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撤销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