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由中医医疗机构、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