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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