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中医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