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简称中医师)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标准。
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标准。
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