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医药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其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学术交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发展中医药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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