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