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统筹、协调、指导辖区中医药工作;
研究促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指导、督促、检查有关中医药政策措施的落实;
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统筹、协调、指导辖区中医药工作;
研究促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
指导、督促、检查有关中医药政策措施的落实;
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