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中医药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传承创新发展机制,保护、引导、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