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形成融医疗、照护、康复、养老等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