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中医师指导下非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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