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中医师指导下非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