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取得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证书或者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护士,经所在医疗机构授权,可以在医疗机构中医护理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下列执业活动:
(一)开具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并实施治疗;
(二)开具中医养生保健、中医传统功法、食疗药膳、中医健康教育等非药物处方。
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还可以按照专科护士执业活动的有关规定开展其他执业活动。
(一)开具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单并实施治疗;
(二)开具中医养生保健、中医传统功法、食疗药膳、中医健康教育等非药物处方。
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还可以按照专科护士执业活动的有关规定开展其他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