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药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从事中药调剂、加工,中药质量控制和指导合理用药等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
中药士、中医师参加中药调剂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药调剂工作。
中药士、中医师参加中药调剂技术培训,经区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药调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