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和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科室应当主要运用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提供中医药服务,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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