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与居民签订的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健康状态辨识评估与干预、咨询指导、养生保健、疾病诊疗和康复等中医药健康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