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法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
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互联网诊疗服务,并遵守网络安全规定,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诊疗、中医护理、中医药咨询以及中医药知识宣传、推广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智慧中药房,提供中药调剂、包装、代煎、配送等服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等服务。
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互联网诊疗服务,并遵守网络安全规定,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诊疗、中医护理、中医药咨询以及中医药知识宣传、推广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智慧中药房,提供中药调剂、包装、代煎、配送等服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