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上门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指导、中药用药指导、中医居家护理等中医药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