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提供中药服务,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事管理制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药处方与调剂规范等要求,建立中药处方点评制度,保障安全、合理用药。
基层医疗联合体和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可以实行中药统一审核、调剂、配送。
基层医疗联合体和连锁中医医疗机构,可以实行中药统一审核、调剂、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