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但不得开展疾病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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