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纯中医治疗医院、中医馆、中医诊所等纯中医治疗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辅助诊断、疗效判断和科学研究、临床教学等需要,配置检验、检测等现代科学技术设备。
除紧急救治和麻醉外,纯中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提供运用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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