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炮制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炮制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或者毒性中药饮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炮制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或者毒性中药饮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