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按照非医师行医处理。
医疗机构使用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对医疗机构按照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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