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有关中医药服务的,依照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