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