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置中医科室、中药房或者中医科室床位数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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