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中医药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中医药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