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编制和推广使用统一的中药编码体系,促进中药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闭环监管和溯源。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根据监管需求制定中药相关监管措施,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中药质量和实施追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根据监管需求制定中药相关监管措施,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中药质量和实施追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