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